涉县发布《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奖励办法》污染举报最高奖5000元

时间:2013-04-30 09:46:42

近日,涉县发布《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奖励办法》,鼓励群众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涉废水、废气、固废、辐射等污染物违法排放行为进行举报,一旦举报属实,符合规定条件,举报者可获得100—2000元奖励;对及时举报,成功避免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,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视情况予以重奖,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。

  该办法规定,存在以下行为可举报:擅自停运、闲置、拆除污染防治设施;污染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,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;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工业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“三同时”(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)制度,擅自生产;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、关闭的企业,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。以上四种环境违法行为,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,经查证属实,将根据违法情节对举报者予以现金奖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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